而是将这个案件全权交由了自己的委托律师。
从这一点上来讲。…
这个案件的判定,和某些方面的讨论,相比于之前的一些案子要轻松上很多。
在之前,苏白还申请了本次庭审进行公开审理。
但是。…
对于公开审理,被告方以涉及到自身隐私为理由。
拒绝了公开。
法院方面也驳回了苏白的请求。
庭审场上。
张梦伟对于该案件进行了简单的整理,这个案件,说白了只有两个关键的问题。
第一: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姓名权的问题。
第二:叶美珍侵犯了刘雅的受教育权。
这个案件的核心点只在这两点。
本次庭审,张梦伟作为审判长的心理和倾向,也非常的简单。
那就是在该案件中,如果说原告方有着准确的事实,有着准确的证据。
能够。…证实被告方有过错。
那么他肯定是按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来进行判定。
但是。…如果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证据和依据来进行支持。
或者说被告方,和审判员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。
那肯定是需要驳回原告的。
这样也算是卖给了自己同事一个人情。
而且,不违法不违规,不存在违法裁判的情况。
这一点,张梦伟在该案件进行开庭前就已经做好了足够的准备。
理清思路。
在核对完人员信息等庭审流程,张梦伟敲响法槌,宣布开庭。
“现对原告方当事人刘文雅起诉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,民事诉讼一案,由周市中级法院进行开庭审理。”
“先请原告方当事人或委托律师开始陈述吧。”
面对审判长要求原告方开始陈述事项。
苏白开始进行陈述:
“审判长,针对本案所涉及到的内容和我方的诉讼请求如下:”
“在本案当中,被告人叶美珍于多年前,利用刘文雅的通知书,顶替刘文雅去上大学。”
“并且。…”
“在去上大学以后,利用刘文雅的名字,进行上学工作等诸多事宜。”
“其中最有利的证据就是——在叶美珍工作期间,仍然利用刘文雅的名字来进行工作,并且在党籍档案中,所使用的也是刘文雅的名字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