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白也知道控告方所提出的请求是什么,无非就是以销售额来判定税额。
可是这一点观点法院和合议庭会采纳吗?
换句话说!
刚才已经判定了林勇的行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。
合议庭还会采纳控告方所提出来的以销售额来判定税额的请求吗?
根本不可能!
一审的判决中都没有因为代购的事情判决走私罪,以走私罪来判定刑期。
二审提起这些,法院会采纳吗?
也根本不会!
和苏白预想的差不多,在苏白陈述完毕后,审判长直接开口:
“关于上诉方的意见,合议庭已经听取。”
“合议庭认为在走私方面的意见,应当遵循走私原则中的是否以牟利为目的。”
“对于普通物品的走私定义,处罚并不严重。”
“根据这一点,驳回控告方刚才提出的诉讼申请。”
在段清水敲响法槌后,张远立即再次举手示意:
“审判长。…对于这一点我方想要提出抗议。”
“虽然说林勇不是以牟利为目的来进行的走私行为,可是他的确是造成了巨大的销售额。”
“从这一方面来讲,不应该以此来进行界定吗?”
“所以对于刚才审判长驳回我方的请求,我方进行抗议!”
段清水:。…。
苏白:。…。
抗议?
刚才审判长已经表述的很清楚了,还有什么好抗议的?
审判长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进行反驳。
走私罪的大部分定义都是以牟利为目的的,主观进行判定。
还抗议,抗议什么?
抗议一开始的判定吗?
对于张远的行为,段清水和苏白算是看出来了。
最后的这种抗议行为是在表示自己的尽力?
给幕后的委托人看?
事实上,张远也的确是这个意思。
在提出走私犯罪的时候,想的是法院能够判定,那么对他们来说是一件好事。
如果不能进行抗议,那么也表现出了他们作为委托律师的尽力。
张远也清楚,从审判长驳回后,本案会对林勇进行从轻判决。
可是他代表的是格列正版药的利益。
这种国外药品,在国内经常会出现侵权案件,并且所涉及到的金额巨大。
说实话。…一般来说都是律所的金主。